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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0日星期日

時代論壇 :眾議園- 善待寄居者

近高等法院為第三宗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作出裁決,判一對菲律賓母子敗訴,理由是二人沒有實質行動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至此法庭完成審理三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官司,政府一方勝負參半;而政府亦已就第一宗案件被法庭裁定《入境條例》違憲提出上訴。
  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代表外傭的大律師是公民黨黨員李志喜,為此公民黨被建制派政黨接連攻擊,指摘公民黨為了幫助外傭爭取居港權,損害香港整體市民的利益,直接間接導致該黨在區議會選舉中失利。然而,即使李志喜找藉口不接下這宗司法覆核官司,倘若《基本法》第廿四條寫得含糊,沒有清楚地排除外傭(即使住滿七年)享有居港權,特區政府遲早都會面對外傭的法律挑戰。
  到底外傭有沒有居港權?本來案件已經排期聆訊,就應該尊重香港司法獨立,由法院審理案件。況且案件既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又不觸及中央和特區政府關係的條款,兼且還未到作出不可上訴的終極判決前,特區政府和個別政黨又何須過於緊張,擔心政府一旦敗訴,香港會突然間多了數以十萬計的人口和綜援家庭,令政府的教育、醫療、房屋和福利開支大增。
  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和個別政黨在法庭審理有關案件和作出判決前的一些言論,似乎背後有政治目的。幸好法庭沒有受到這些不盡不實的言論所影響,判決一如一些法律界人士和學者所說,即使法庭裁定《入境條例》違憲,外傭有權申請居港權,這並不等同享有居港權,申請人仍然要向入境處處長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申請人是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倘若申請人的申請被拒絕,可以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若然失敗,仍然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因此《入境條例》和司法覆核的制度保障外傭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權利,市民不應因申請者是外傭便一刀切拒絕她們的申請。不少外傭,長期在香港工作和生活,為香港社會作出貢獻。若她們真的打算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我們又怎能單憑她們的工作性質而一刀切拒絕申請,甚至連申請權也不給予。
  聖經提醒信徒要善待寄居者,不可欺負他們,不可剋扣工資(申十18-19;申廿四14-18;雅五1-4)。過去百多年,香港一直是個移民社會,不少富豪亦曾經是低學歷新移民。當我們社會日漸富裕起來的時候,亦不應忘記大部份港人,或者我們的上一代亦曾經是「寄居者」,不應變得歧視外傭或者新移民,甚至剋扣工資,不給予法定最低工資。
  香港享有司法獨立,市民和企業可以對政府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不同種族和諧共處及互相包容,這些都是吸引內地人及其他國家的人申請居港權的原因。我們實在不應為到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官司,而損害香港的種族和諧、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等方面的優勢。


作者:林本利, 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出處: 時代論壇 第一二六四期.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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