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上任後積極推動新界東北發展,同時間太太及兒子在發展區內擁有土地,有政黨到廉政公署舉報陳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陳茂波若像麥齊光一般屬公務員,可能早已被廉署拘查。而事實上,近年發生的一連串事件,實在令人擔心香港的法治精神,能否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今年五月,一名的士司機因為多收乘客五毫車資,被控濫收車資。後來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證人證供後,決定撤銷起訴。的士司機表示為了應付官司,弄得身心俱疲,指法律程序不公。
同月,一名菲傭替僱主買豬肉,聲稱花了50元,事實只用了35元,僱主發現後報警。截判官審理案件時指事件「荒謬」,質疑菲傭買豬肉時「打斧頭」15元,警方為何不以較輕的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直斥香港警察是否沒有其他事可做?裁判官下令押後案件等待進一步法律意見。後來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為自簽1,000元及守行為12個月。
到今年六月,一名東隧交通督察因一時貪念,偷去收費亭內的一元,結果遭上司揭發和解僱,並將事件報警。該名交通督察原本被控一項盜竊罪,但在裁判法院應訊時獲控方撤銷控罪,改為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毋須留案底。
上述三宗案件,涉及的金額由五毫至15元,涉案者全都被送上法庭,令事件曝光。之後經過公眾議論或法官質疑後,涉案者才獲撤銷控罪,或者改以守行為方式處理。不少人會質疑為何警方不一早以此方式處理案件,而要將案件帶上法庭,浪費公帑。
到底警方及律政署應如何處理上述輕微罪行,是由警方決定簽保守行為,抑或必須將犯案者送上法庭,並不是筆者所關注的重點。筆者所關注的,就是若然涉及一元、五毫的案件,執法人員也依足程序將案件交由法庭審理,為何過去幾年多宗公眾關注的特大案件,金額涉及數以百萬元,千萬元,甚至以億元計,往往石沉大海?為何有關方面(包括警方、廉署和證監)經過長時間調查和搜證,依然未有採取行動,將涉案者送上法庭,接受公開和公正的審訊?
這些特大案件包括大學高層涉嫌以權謀私、行為失當;上市公司高層在私有化過程中涉及「種票」,企圖以低價侵吞小股東資產;地產公司高層涉及失實聲明、違規銷售投資產品和洗黑錢活動;特區主要官員(包括特首)涉及未有申報利益、行為失當,向家族及財團輸送利益等罪行。而涉及新地高層的貪污案件,經過傳媒廣泛報道後,有關方面才正式拘捕和落案起訴相關犯案人士。
負責調查、搜證和檢控的執法人員,可能會以案情複雜、涉案人數眾多、搜證困難為由,需要較多時間處理案件。然而,不少案件,傳媒早有報道,犯案者罪證如山,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執法人員為何遲遲未有將涉案者繩之於法。倘若前警司黃冠豪個人沒有足夠能力操控酒牌局的審批結果,亦因未有申報利益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兼且被定罪,實在很難令人相信那些擁有極大權力的官員、上市公司和大學高層,明顯未有申報利益,騙取巨額金錢,為何至今仍未被檢控。
小市民因一元、五角而被送上法庭,那些以權謀私,行為失當的人卻可以逍遙法外。如此下去,實在令人擔心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今年五月,一名的士司機因為多收乘客五毫車資,被控濫收車資。後來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證人證供後,決定撤銷起訴。的士司機表示為了應付官司,弄得身心俱疲,指法律程序不公。
同月,一名菲傭替僱主買豬肉,聲稱花了50元,事實只用了35元,僱主發現後報警。截判官審理案件時指事件「荒謬」,質疑菲傭買豬肉時「打斧頭」15元,警方為何不以較輕的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直斥香港警察是否沒有其他事可做?裁判官下令押後案件等待進一步法律意見。後來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為自簽1,000元及守行為12個月。
到今年六月,一名東隧交通督察因一時貪念,偷去收費亭內的一元,結果遭上司揭發和解僱,並將事件報警。該名交通督察原本被控一項盜竊罪,但在裁判法院應訊時獲控方撤銷控罪,改為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毋須留案底。
上述三宗案件,涉及的金額由五毫至15元,涉案者全都被送上法庭,令事件曝光。之後經過公眾議論或法官質疑後,涉案者才獲撤銷控罪,或者改以守行為方式處理。不少人會質疑為何警方不一早以此方式處理案件,而要將案件帶上法庭,浪費公帑。
到底警方及律政署應如何處理上述輕微罪行,是由警方決定簽保守行為,抑或必須將犯案者送上法庭,並不是筆者所關注的重點。筆者所關注的,就是若然涉及一元、五毫的案件,執法人員也依足程序將案件交由法庭審理,為何過去幾年多宗公眾關注的特大案件,金額涉及數以百萬元,千萬元,甚至以億元計,往往石沉大海?為何有關方面(包括警方、廉署和證監)經過長時間調查和搜證,依然未有採取行動,將涉案者送上法庭,接受公開和公正的審訊?
這些特大案件包括大學高層涉嫌以權謀私、行為失當;上市公司高層在私有化過程中涉及「種票」,企圖以低價侵吞小股東資產;地產公司高層涉及失實聲明、違規銷售投資產品和洗黑錢活動;特區主要官員(包括特首)涉及未有申報利益、行為失當,向家族及財團輸送利益等罪行。而涉及新地高層的貪污案件,經過傳媒廣泛報道後,有關方面才正式拘捕和落案起訴相關犯案人士。
負責調查、搜證和檢控的執法人員,可能會以案情複雜、涉案人數眾多、搜證困難為由,需要較多時間處理案件。然而,不少案件,傳媒早有報道,犯案者罪證如山,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執法人員為何遲遲未有將涉案者繩之於法。倘若前警司黃冠豪個人沒有足夠能力操控酒牌局的審批結果,亦因未有申報利益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兼且被定罪,實在很難令人相信那些擁有極大權力的官員、上市公司和大學高層,明顯未有申報利益,騙取巨額金錢,為何至今仍未被檢控。
小市民因一元、五角而被送上法庭,那些以權謀私,行為失當的人卻可以逍遙法外。如此下去,實在令人擔心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