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年討論和立法,五月起便正式實施最低工資條例。勞工處在條例實施前一個月左右,才發出指引,讓雇主和雇員了解條例的應用情況,避免觸犯法例。
只可惜,勞工處發出的指引,當中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令勞資關係出現緊張。一些雇主不把用膳時間和休息日算作工時,便被標籤為「無良雇主」,備受各方面指摘。
究竟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應否算作工時呢?回答這問題時,我們要顧及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以及社會的承擔能力。之前筆者已經撰文(見一月三十日),指出最低工資立法是出於政治考慮,大部份人認為有需要立法去保障工人的收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政府訂定首個最低工資水平是時薪 $28,是參考去年三月統計處所發表的《二○○九年收入及工時統計調查報告》。統計處在計算工作時數時,是否包括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呢?勞工處發出的指引,是否和統計處的計算方法一致呢?
由於最低工資水平是參考統計處資料,故此統計處有責任清楚交代計算方法,避免出現統計時就包括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實施最低工資法例後,雇主就把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扣除的情況,令低薪雇員未能受惠,失去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
過去一直爭取最低工資立法的團體和工會,要求最低工資最少要有時薪 $33。計算方法是每名在職人士每月需要約 $6800才足夠生活,以每天工作 8小時和每月26天計算,時薪應為 $33($6,800 ÷ 26 ÷ 8 = $33)。這些團體的計算方法,明顯是沒有將用膳時間和休息日計算在內,不然他們要求的月薪應該是超過 $9000(9小時 × 365日 × $33 ÷ 12月 = $9,034)。
政府將最低工資定在 $28,相等於月薪 $5,800左右(8小時 × 26日 × $28 = $5,824),但同時提供每月 $600 的交通津貼,令低收入雇員的總收入增加至$6,400左右,接近工會的要求。只可惜政府新的交通津貼,要計算家庭總入息和實行資產審查,令不少低收入雇員失去這 $600的津貼。
勞工處發出的指引,明確指出雇員上班和下班的交通時間,並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一些住在新界遍遠地方的工人,若要到市區工作,每日要花兩、三個小時在交通時間上,每日車資要數十元。若考慮到額外的交通時間和每月近千元的車資,他們可能情願收取較低月薪(即使沒有$6,800),留在原區工作。
林本利
出處: 時代論壇 第一二三四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