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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星期四

壹角度 : 最低工資得不償失

去年十一月,政府落實首個最低工資水平是時薪28元。這個時薪28元的最低工資,是參考去年三月統計處所發表的《二○○九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報告以2009年第二季的情況作推算,估計有31萬僱員每小時工資少於28元。故此,當時傳媒便以為訂定最低工資在28元的水平,預計會令31萬工人受惠。

這樣的推算,忽略了政府政策的滯後效果,以及僱主的應變措施。統計處今年三月最新發表的《二○一○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便顯示在2010年第二季,時薪少於28元的僱員數目,已從31萬下降至27萬人左右。

此外,過去一年,平均工資上升了約3%,個別僱主已開始配合最低工資法例而調整僱員薪酬。故此到今年五月正式實施最低工資法例時,真正獲得加薪的僱員將遠遠少於27萬人。

本地中小企的僱主,面對最低工資法例,自然會想盡辦法去減少額外工資負擔,以維持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空間。其中一個方法,就是以時薪制取代月薪制。

最近勞工處發出的《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便有意無意地留下不少灰色地帶,讓僱主可以乘機節省工資支出,減少最低工資的殺傷力。特別是僱員的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是否計入工作時數內,便出現很大爭拗,令勞資關係出現緊張。



統計處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包括基本工資、不屬賞贈性質的佣金及小費、保證發放的花紅及津貼和超時工作收入。僱主給予屬賞贈性質的佣金及小費,年終花紅或酬金,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以及為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全部不屬於工資。

至於工作時數,統計處是計算合約或協議工作時數,以及超時工作時數,這與勞工處發出的指引未必一致。統計處要求僱主提交的資料時,工作時數是否包括用膳時間,休息日是否計算工資呢?例如以每天朝九晚六,日薪225元的工作計算,是否將一小時的用膳時間計算入工時內,可以令時薪相差一成多。原先將用膳時間計入工時,時薪只得25元的工作,扣除午膳時間後,時薪便超過28元,符合最低工資法例。



因此,倘若統計處的工時數據包括用膳時間,最低工資法例實施後僱主將用膳時間扣除,不少之前賺2527元時薪的僱員,實際便沒有人工加。另外,為了調高時薪以符合法例要求,僱主會將年終花紅分攤在12個月發放,將員工各種福利刪除或者改為折現,僱員最終所得甚至可能較未有最低工資法例前更差。

根據去年第二季的工資調查報告作估算,即使讓27萬名時薪低於28元的僱員加薪至28元,僱主額外的工資負擔約20多億元。但由於政策的滯後效果,以及僱主林林總總的應變措施,包括削減人手和工時,最終真正能夠獲得加薪的僱員恐怕不足10萬人,僱主額外的工資負擔大約10億元。這還未考慮個別工資較高的僱員,可能因為實施最低工資而被減薪至接近時薪28元的水平。

在樓價租金高企的環境下,中小企僱主和僱員經濟上都面對一定困難。政府把消減在職貧窮的責任卸給中小企僱主,忽略了本身在縮窄貧富不均方面應有的責任。最低工資立法,僱員額外得益有限,大部分低收入工人空歡喜一場,兼且損害勞資關係,令社會進一步分裂,可說得不償失。

林本利 現任教於理工大學,專門研究公用事業及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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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壹週刊 | 2011-04-07 A008| 時事| 壹角度 7/4/2011| By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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