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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5日星期四

壹角度: 環康上市執董下獄

理大一向致力協助工商界培訓人才,將科研成果應用在各行各業中。筆者完全認同理大這方面的獨特使命,但大學在聘用高層教職員以及選擇業界合作夥伴時必須小心謹慎,不然就有可能因任用非人而令大學聲譽受損。

2001年12月,理大持有股權的公司環康集團在創業板上市。出席上市儀式的包括前校董會主席胡應湘、前校長潘宗光,以及環康集團的創辦人蔣麗莉。各人當時舉杯慶祝,十分高興,又有誰會料到十年後有人因此而變成階下囚。

理大與蔣麗莉一家關係密切。蔣麗莉在1993年取得理大的博士學位,蔣麗莉父親蔣震在1995年捐贈500萬元給理大,獲大學劇院冠名。1998年蔣麗莉結婚,丈夫於積理亦是理大教員。1999年,蔣麗莉獲選為理大傑出校友。2000年,當時的理大常務副校長曾慶忠開始出任蔣震工業慈善基金的董事,同年獲委任為太平洋興業集團的董事,當時公司主席是蔣麗莉。

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理大的研究人員合作開發汽車廢氣微粒過濾器「環康保」,獲得政府及大學的資助,並且取得專利權。蔣麗莉最初以理大工業顧問身份參與有關研究計劃,之後在1999年成立環康集團生產過濾器,並且在2000年將產品推出市場。到2001年,蔣麗莉將公司在創業板上市。

根據當時的招股章程,配股及資本化發行完成後,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蔣麗莉控制的公司可獲大約54%股權,理大附屬公司進新科技只得約16%股權。另外兩名執行董事包國平和胡思聖,分別獲得3%及0.1%股權;集團的行政總經理葉玉珍獲得1.8%股權,招股章程中指明葉氏與公司其他股東和高層概無關連。


環康集團的董事會除了蔣麗莉、包國平和胡思聖三位執行董事外,還有兩位來自理大的非執行董事,他們是呂新榮和楊孟璋,另外有兩位獨立非執行董事,他們是鄭明訓和翁以登。呂新榮和楊孟璋擔任環康集團的董事,兩人每年獲董事袍金合計20萬元,兼且享有購股權。


環康集團上市後數個月,鄭明訓便辭任董事職務;一年多後,翁以登亦請辭。二人可能先知先覺,急急「跳船」。到2008年1月,蔣麗莉和胡思聖因在2001至2002年,擔任太平洋興業董事期間犯案而被廉署起訴。兩個月後,蔣麗莉及包國平因在環康集團的招股章程中作不真實陳述,隱瞞蔣麗莉擁有由葉玉珍名義持有的股份而被起訴。至此,環康集團上市時的三名執行董事全被廉署拘控,在今年六月亦全體下獄。


去年理大成立三人調查小組所發表的報告,指出理大持有環康集團股權的附屬公司進新科技,公司成立文件竟然不存在(not in existence)。當日理大為何接受16%股權用作交換過濾器的知識產權,以及為何放棄收取專利權的費用,相關文件不知所終。一間大學開設公司和轉讓知識產權竟然沒有文件依據,管治情況可想而知。


筆者相信類似的管治問題在理大(以至其他大學)的附屬公司亦可能會出現。只不過環康集團屬上市公司,受到嚴格監管,又有污點證人(葉玉珍)願意出庭作供,才讓貪污事件曝光。(論理大公司管治之四)


林本利
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http://www.livingword.edu.hk/)
作者網誌:lampunlee.blogspot.com
壹週刊 | 2011-09-15 A008| 時事| 壹角度 15/9/2011| By 林本利

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林氏力牆:選舉太少不是太多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提出四個「填補」立法會議席的方案給市民選擇,但當中三個方案未必符合《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文。

自從今年5月特區政府推出方案,試圖堵塞立法會議員藉辭職搞「變相公投」的漏洞,結果卻被發現各個不同方案都存更多的漏洞。從開始時的「遞補」機制,到「替補」機制,到現在的「填補」機制,市民被特區政府的官員搞到眼花撩亂,不知如何取捨。

政府官員一直說市民普遍不滿去年有議員突然請辭,藉補選搞「變相公投」,浪費公帑1.26億元。然而,即使以去年五區補選共有58萬人投票的數字計算,每票的成本不過是217元而已。這相對於過去特首選舉只得400人或800人(明年也不過是1,200人)的小圈子選舉,可算十分符合成本效益。

事實上,一般香港人不是有太多參與選舉和投票的機會,而是太少。過去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絕大部份市民無法參與。回歸後幾次特首選舉,只得數百人有資格投票。連港區人大代表選舉,也是小圈子玩意,只得千多個「特殊階級」有份參與。

正當香港邁向普選的時間,政府實應讓市民有更多參與選舉和投票的機會,額外付出的公帑,就當作是學費的一部份。況且這些選舉支出,絕大部份會成為港人的收入,可以用作其他消費,不應算作浪費。

現時特區政府還有很多重要事務要好好處理,不應浪費時間去改變補選制度。要相信市民眼睛是雪亮的,若有議員肆意無理辭職搞公投,最終必定會自食其果,失去議席。去年若非因公投而令泛民出現分歧,政府又怎會順利通過政改方案?政府官員實應感謝那些搞「變相公投」的議員。


作者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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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蘋果日報 | 2011-07-29 A23| 專欄專論| 林氏力牆| By 林本利

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壹角度 : 捆綁銷售無法抬高書價

特區政府官僚要求教科書出版商分拆課本和教材,以為可以藉此令書價下降。

在市場上,製造商或供應商把不同的產品和服務捆綁起來,一同售賣給消費者,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例如影印機製造商要求買家使用他們生產的配件,電腦打印機製造商要求買家使用同一牌子的油墨。

製造商採用捆綁銷售或者搭賣策略,可以是為了確保產品的質素和性能,或者方便計算買家的使用量去收取維修費用。製造商以較低價格出售影印機給買家,再以較高的價格出售配件,從中收取維修費用。用量較多的客戶,要求維修服務的機會較高;他們要購買較多和較貴的配件,付出較高的維修費用。

市場上亦有一些製造商或供應商將不同物品捆綁起來,以一個價錢出售。買家只可以購買全部物品,不能選擇購買部分物品。一直以來,《壹週刊》便是以Book A和Book B的捆綁形式出售,近年還加多了Book C。

有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種捆綁銷售方式,是為了將生產商的壟斷權勢由一種產品伸展至其他產品。亦有經濟學家以為透過捆綁銷售,可以令消費者付出較高價格,藉此搾取消費者盈餘。

過去十多年,美國最經典的反壟斷法官司,就是司法部控告微軟公司以捆綁銷售方式,要求電腦製造商同時安裝視窗和Internet Explorer,把自己在電腦作業系統市場的壟斷優勢,伸延至互聯網搜尋器市場,令其他對手難以招架。

稍為認識反壟斷法或者競爭法的人,都知道單憑捆綁銷售而沒有市場權勢,絕對不能為生產商帶來暴利。生產商必須在某一市場上擁有市場權勢,有能力操控市場,才可以透過捆綁銷售賺取暴利。

出版商將教科書和教材捆綁銷售,自有其經濟和商業原因,出版商同時開發和推廣教科書及老師教材,以及提供售後支援服務,根本很難攤分成本和分開定價。老師教材用量只得數百套,若分開定價,成本和售價必然十分高。我們不會見到汽車銷售商或者地產商,向買家分開收取印製說明書及提供保養服務的費用。

只要市場上沒有出現一間出版社獨大,享有壟斷權勢的情況,多間出版商同時以捆綁銷售方式出售教科書和教材,並不會令書價上升。教育局要求出版商將教科書和教材分開定價,並不會令書價下降。出版商可以免費將教材借給老師使用,或者只象徵式收取一元費用,便符合教育局的要求。

過去幾年,出版商投入大量金錢開發新高中教科書和教材,免費將教材送給老師參考和選擇,希望日後能夠從出售教科書的收入中收回成本。教育局突然中途改變遊戲規則,抹黑出版商,令他們大失預算,有可能血本無歸。


香港若引入競爭法,便可以防止出版商合謀抬高書價,保障學生、家長和老師的利益。政府官僚若肆意破壞市場秩序,受影響的公司亦可以申請司法覆核。過去電盈受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款所約束,便不時尋求司法覆核,推翻電訊管理局的判決。因此,引入競爭法,可以約束政府官僚濫權,防止他們隨意破壞市場秩序。



林本利
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http://www.livingwordec.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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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壹週刊 | 2011-07-21 A004| 時事| 壹角度 21/7/2011| By 林本利

2011年7月15日星期五

林氏力牆:堅尼系數勢將下跌

2011年人口普查已於6月30日正式展開,直至8月2日結束。透過今次人口普查,可以讓政府及市民掌握過去五年,香港人在經濟和居住環境的轉變。

過去十多年,市民關注香港收入不均的問題日趨嚴重。反映住戶收入不均的堅尼系數,從1981年人口普查計算出來的0.451,一直上升至2006年中期人口普查的0.533。

然而,筆者相信今年人口普查的結果,會顯示收入不均的情況得到紓緩,堅尼系數勢將下跌。

過往的人口普查(直至2001年),一般是在3月至4月進行的。但今年的人口普查,則改在7月至8月進行,調查6月份的住戶收入情況,這將有助縮窄香港住戶收入不均的情況。

首先,香港在今年5月正式實施最低工資條例,令不少基層工人的工資大幅上升。過往只能賺取月薪四、五千元的工人,可能獲加薪至七、八千元,甚至超過一萬元。政府在5月實施最低工資條例,不知是否為了要配合人口普查,希望堅尼系數下跌。

另外,6月份多了畢業生出來工作,或者找兼職幫補家計。特別是6月份正值中小學下學期考試,補習老師的收入明顯上升,這有助增加住戶收入。

其實,政府若想進一步縮窄收入不均情況,何不早些出多一個月「生果金」給長者,以及「出雙糧」給綜援戶。由於住戶收入是包括政府提供的現金補貼,故此政府若早些在6月份派錢,可以增加低收入住戶的收入,達到令堅尼系數下跌的效果。


作者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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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周三、五刊出
出處: 蘋果日報 | 2011-07-15 A23| 專欄專論| 林氏力牆| By 林本利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明報 論壇 : 港燈差餉訴訟 市民是輸家

港燈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就估計逾20億元的應課差餉及地租進行訴訟,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港燈勝訴,政府要退回多收的款項和利息。

今次訴訟由土地審裁處初審、上訴至終審,歷時3年多。筆者於2009年2月接受律政署的邀請,出任專家證人,以過去多年來對利潤管制計劃的研究及經濟學知識,向法庭提供意見。

對簿公堂 誠屬不幸

政府和電力公司因為對差餉及地租的徵收方法有不同看法,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分歧,最終要對簿公堂,誠屬不幸。電力公司為了減少差餉及地租的支出而提出訴訟,政府有責任保障稅收而「接招」,不論誰勝誰負,市民大眾肯定是輸家。

若政府勝訴,不用退回已徵收的差餉和地租,但電力公司可以將訴訟費用轉嫁給用戶而加價。若電力公司勝訴,獲得退回部分已繳的差餉及地租,可以用作減免電費,但政府稅收將會減少,納稅人仍要負擔巨額的訴訟費用。

港 燈挑戰政府對差餉和地租的評估由2004至05年度起,至今共7個年度,雙方為免訴訟過長,同意以2004至05年度作測試個案。政府和港燈的分歧,主要 有兩方面。首先,港燈興建中的發電、輸電和配電設施,根據利潤管制計劃是可以獲得准許回報的,但這些建築中的物業是否需要繳交差餉呢?這方面的分歧屬法律 範疇,筆者無法提供意見。

第二方面的分歧就是如何評估港燈發電、輸電和配電整個系統的應課差餉租值。在現實世界,港燈擁有所 有資產,包括土地、發電廠、配電站,以及發電、輸電和配電等設備,既是「業主」,又是「租客」。港燈400多億元的資產中,有大約一半屬於「土地」,由 「業主」擁有;另一半屬於電力設備的投資,即所謂「資本」,由「租客」擁有。這400多億元的「土地」及「資本」,一年內為港燈帶來約80億元收益(資產 回報加折舊)。這80億元中,有多少是土地產生的租值,屬於「業主」的收入,有多少是資本產生的投資回報,屬於「租客」的收入呢?

如何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港 燈當然希望資本回報的比重較高,土地租值比重較低,這樣便可以繳付較少的差餉和地租。港燈認為擁有資本的「租客」,苦心經營業務,應該從80億元中先取得 20億元(即25%)作為報酬,餘下來的60億元便和擁有土地的「業主」對分,原因是「業主」和「租客」的資產互相倚賴才能供電。故此土地的租值只值30 億元,以大約6%的差餉及地租徵收率計算,港燈只需要繳交1億多元的款項。

而差餉物業估價署則認為「租客」投資200多億元 購買電力設備,只期望賺取「合理回報」,而資本的合理回報(或資金成本)可以用財務學的資產訂價模式(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去推算。根據這個模式推算,在2004至05年度,合理回報大約8%,200多億元的投資,「租客」得到接近20億元的回報,應該已經心滿意 足。80億元扣除約20億元,餘下的便屬於土地的租值,即大約60億元。以大約6%的徵收率計算,港燈要繳付接近4億元的差餉和地租。

差 餉物業估價署的評估方式完全符合經濟及財務原則,而這方法其實是中電在上世紀90年代初提出的。當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原先是用准許回報率(13.5%至 15%)去計算「租客」的資本回報,但中電不服,認為應該以資金成本計算。由於當時香港正值高通脹和高增長期,資金成本超過20%。以較高的資金成本計算 「租客」的資本回報,餘下來「業主」的土地租值便大減。在1995年,經過土地審裁處和上訴庭聆訊,中電獲勝,差餉物業估價署依從法庭判決轉用資金成本來 計算「租客」的回報。

兩種計算方法

今次港燈提出訴訟,目的是要推翻以資金成本計算「租客」的回報。由於1997年後香港經濟情逆轉,投資回報大減。政府專家計算出來8%的資金成本遠遠低於13.5%至15%的准許回報,令港燈要支付的差餉及地租大增,故此提出訴訟。

土 地審裁處不認同港燈可以先取得20億元的經營收益,因管理層的報酬早已反映在薪酬支出中;但卻接納港燈的看法,認為「業主」和「租客」的資產互相倚賴,雙 方討價還價的能力相若,故此應該以較高的准許回報(13.5%至15%)去計算「租客」的資本回報,即雙方大致對分80億元的收益。結果土地的租值由大約 60億元大幅減至40億元,港燈要繳交的差餉及地租由原先接近4億元調低至2億多元,減少了約1.5億元。

政府敗訴後隨即上 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認為政府一方的論據才符合經濟及財務原則,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不符合邏輯」和「不理性」。後來港燈上訴至終審法 院,5位法官卻一致認為原審法官在法律觀點上沒有犯錯,認為上訴庭不應提出其他估值方法去推翻原來的判決。畢竟應課差餉租值純屬「估算」,沒有絕對標準。

過 去兩年多,筆者花了數以百計的工作時數去參與港燈及中電兩宗差餉和地租的官司,雖然不時感到身心疲累,但在整個過程中確實獲益良多,是個好好的學習機會, 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更多認識。政府律政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前線工作人員,都盡心竭力地履行職務,發揮專業和團隊精神,一同維護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這方 面是值得港人驕傲的。

巨額的訴訟費

正如筆者之前所說,不論誰勝誰負,市民大眾肯定是輸家,巨額的訴訟費肥了不少律師和專家證人。電力公司從英國聘請大批律師和專家證人來港,他們賺取豐厚的收入。至於筆者,早已決定把所有專家證人費捐出,包括成立獎學金資助理大學生入住宿舍,金錢上沒有任何得益。

筆者在港島區工作和居住,現在只希望港燈把政府退回的款項用作扣減電費,才可以獲得少許好處。



作者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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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明報 論壇 8-7-2011 By 林本利

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

時代論壇-經世理財 : 最低工資︰如何計算工時?


經過多年討論和立法,五月起便正式實施最低工資條例。勞工處在條例實施前一個月左右,才發出指引,讓雇主和雇員了解條例的應用情況,避免觸犯法例。

  只可惜,勞工處發出的指引,當中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令勞資關係出現緊張。一些雇主不把用膳時間和休息日算作工時,便被標籤為「無良雇主」,備受各方面指摘。

  究竟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應否算作工時呢?回答這問題時,我們要顧及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以及社會的承擔能力。之前筆者已經撰文(見一月三十日),指出最低工資立法是出於政治考慮,大部份人認為有需要立法去保障工人的收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政府訂定首個最低工資水平是時薪 $28,是參考去年三月統計處所發表的《二○○九年收入及工時統計調查報告》。統計處在計算工作時數時,是否包括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呢?勞工處發出的指引,是否和統計處的計算方法一致呢?

  由於最低工資水平是參考統計處資料,故此統計處有責任清楚交代計算方法,避免出現統計時就包括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實施最低工資法例後,雇主就把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扣除的情況,令低薪雇員未能受惠,失去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

  過去一直爭取最低工資立法的團體和工會,要求最低工資最少要有時薪 $33。計算方法是每名在職人士每月需要約 $6800才足夠生活,以每天工作 8小時和每月26天計算,時薪應為 $33($6,800 ÷ 26 ÷ 8 = $33)。這些團體的計算方法,明顯是沒有將用膳時間和休息日計算在內,不然他們要求的月薪應該是超過 $9000(9小時 × 365日 × $33 ÷ 12月 = $9,034)。

  政府將最低工資定在 $28,相等於月薪 $5,800左右(8小時 × 26日 × $28 = $5,824),但同時提供每月 $600 的交通津貼,令低收入雇員的總收入增加至$6,400左右,接近工會的要求。只可惜政府新的交通津貼,要計算家庭總入息和實行資產審查,令不少低收入雇員失去這 $600的津貼。

  勞工處發出的指引,明確指出雇員上班和下班的交通時間,並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一些住在新界遍遠地方的工人,若要到市區工作,每日要花兩、三個小時在交通時間上,每日車資要數十元。若考慮到額外的交通時間和每月近千元的車資,他們可能情願收取較低月薪(即使沒有$6,800),留在原區工作。

  因此,筆者認為最低工資的水平要考慮到香港這方面的特殊情況,留一點空間和彈性;開始時不應訂得過高,以免令中小企雇主無法承擔而要結業。其實,政府要保障工人收入,便應收緊法例,打擊那些故意剋扣和拖欠工資的真正「無良雇主」,讓工人工作後可以收取他們應得的工價。


林本利
出處: 時代論壇 第一二三四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