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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星期四

壹週刊:新會計準則暴露上市公司負債

踏入2013年,李嘉誠控制的長和系動作頻頻,長實先後宣布拆售葵涌酒店項目雍澄軒(後來被證監會叫停)及天水圍嘉湖銀座購物商場,又出售內地商業物業。同系和黃七月公布出售百佳業務,又傳出計劃分拆屈臣氏。另一同系上市公司電能,亦公布分拆港燈上市。

長和系一連串出售資產行動,到底是撤資,抑或是減債?各方面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過去十多年,長和系早已將巨額資金投放在香港以外的業務,當預見港深貨櫃碼頭業務和港燈發展差不多見頂,便將業務分拆上市,套回大量現金。若然香港業務增長理想,「賺取最大利潤」的商家又怎會放手?

最近閱讀Bittermelon在免費報紙《am730》的文章(見10月11日),對長和系一連串的舉措有另一解讀,這可能和新會計準則於今年一月正式生效有關。按照香港(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的規範,若上市公司對其聯營公司從股東及董事會層面具有「控制」,即使該上市公司持股權少於50%,聯營公司也可能被視為子公司,將財務狀況表外負債連資產合併入集團資產負債表內。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中「控制」的新定義,可包括三個元素:(一)對被投資者擁有權利;(二)對參與被投資者而獲得的可變回報須承擔風險或擁有權力;及(三)可被投資者使用其權力,以影響投資者回報。整體而言,應用新的準則需要上市公司作出不少判斷。

今年三月,聯交所向上市發行人及市場從業員發出通告,內容提及採納新準則對《上市規則》的影響,指出一間過往並未被界定為發行人附屬公司的投資實體(例如聯營公司及共同控制實體),可能須按照該等準則被視為附屬公司,即所謂「新附屬公司」。

事實上,個別上市公司已率先採納新準則,例如麗新國際把持股權不足50%的麗新發展的財務報表綜合入賬。會計界人士指出,採用新準則可以壯大資產負債表,增加對外舉債的空間。但若然公司本身有不少債務隱藏在聯營公司的賬目內,新準則便會把這情況暴露出來。

筆者不知道會計界為何引入新準則,但新準則明顯令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變得更具透明度。過去容許上市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表(或資產負債表),只需要列出同系聯營公司的股東權益(即總資產減總負債),顯然存有漏洞。例如上市公司只佔聯營公司30%股權,餘下70%股權由其他股東持有。理論上應該有其他大股東佔有多於50%,把這附屬公司的賬項(包括資產和負債)綜合入賬,而不是單單列出權益。

但倘若餘下的70%股權由另外兩間同系上市公司攤分,各佔35%,這間所謂「聯營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便毋須納入三間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內。外人無法清楚掌握三間上市公司的財務實況,亦不知哪間公司真正「控制」該聯營公司。

舉例來說,和黃十多間聯營公司總負債超過6,000億元,當中包括電能、赫斯基能源、和記港口信託、以及電能旗下多間聯營公司,合共負債4,000多億元(其餘負債難以追尋)。和黃及其大股東對這些聯營公司有一定「控制」,是否會變成「新附屬公司」,今年年底的財務報告自有分曉。若不受和黃及其大股東「控制」,又由誰「控制」?

最後,正如Bittermelon一文所述,和黃為聯營公司及合資企業總共8,000億元的債務,只提供200多億元的擔保。故此投資者認購長和系各公司發行的債券時,務必要清楚明白當中存在的風險。




作者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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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 | 2013-10-24 |A008| 時事| 壹角度 By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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