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拒絕發牌給香港電視網絡(港視),觸怒香港市民,「潛水」多日後的特首梁振英及商經局局長蘇錦樑終於開腔作出回應。但觀乎二人的「表演」,恐怕是「火上加油」,令市民更加憤怒。
從已披露的資料顯示,行會今次(不是過去)的決定,不單與1998年行會自己採納的電視政策出現矛盾,「自打嘴巴」,所拋出的理據,包括「循序漸進」、避免「惡性競爭」、維護「公眾利益」等,更完全違背商業倫理和經濟學基本概念。
首先,特區政府在1998年為電視政策進行檢討時,表明政府的一貫既定政策目標,「是鼓勵業界發展新科技和善用資源以增加觀眾的節目選擇。」政府又表明「在市場有需求以及科技容許情況下,政府不應在營運者(包括免費電視)數目上強加限制。」而論到政府的角色,則提到「是要提供一個自由及公平競爭的環境讓營運者可因應市場情況作出反應和商業決定。」
政府的開放電視政策是經過公眾諮詢和作出若干修訂,並且在1998年12月8日得到行會採納。現在行會在沒有知會公眾及業界的情況下,突然改變政策,由提供自由及公平競爭環境讓營運者作出商業決定,轉變成由行會(甚至特首一人)作出決定,製造不自由及不公平的競爭環境。這顯然背離政策目標,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
梁振英及蘇錦樑借用《基本法》第45條關於普選特首的條文,以「循序漸進」方式發牌,絕不是政府一貫政策。即使政府要搞「選美」,進行篩選,亦應在2009年邀請申請者提交申請書時,詳細列明篩選準則,絕不能在比賽中途更改「遊戲規則」。
政府在2012年4月另行發出免費牌照申請指南,說明特首會同行會不受指南約束,申請人不應依賴指南,而預期申請完全依照條件批出。這些在比賽開始後才發出的另類準則,明顯違反「程序公義」。蘇錦樑說為了公平,不容許申請者更改申請書。但事實上,政府根本不應中途改變「遊戲規則」;若不是政府突然改變政策,這個要更改申請書的問題根本不會存在。
梁振英及蘇錦樑強調「三揀二」是為了避免「惡性競爭」,讓市場「可持續」發展,這個說法明顯錯誤引用經濟學概念。這些概念與自然壟斷相關,是用作支持發出一個牌照,讓單一經營者享有壟斷權。倘若一個行業屬於自然壟斷,即一間公司提供服務的總成本是低於由多間公司負責,政府為了「公眾利益」,便應該只發出一個牌照。由一間公司壟斷市場,政府規管其收費及利潤,可讓市民大眾享受成本和收費最低的服務。
倘若政府不限制其他公司進場,其他公司進場後只會集中提供有利可圖的服務,即「擇肥而噬」,一些缺乏成本效益的服務便沒有公司提供,整個行業便出現「惡性競爭」,不能「可持續」發展。然而,免費電視服務明顯不屬於自然壟斷的行業。市場可以容納多間公司,政府發牌時亦可要求各間公司提供較全面的服務(包括缺乏成本效益的小眾節目),故此根本沒有任何經濟和商業理據限制發牌數目。
1998年經行會採納的電視政策,指明有必要繼續對本地免費及收費電視持牌機構實施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以免出現利益衝突和傳媒被壟斷的情況。現在行會發牌給兩間已擁有收費電視牌照的機構經營免費電視,其中一間的大股東及其家族更擁有電台牌照和報章,行會實應向公眾作出詳盡解釋。若然行會成員涉及利益衝突而沒有申報和避席,亦可能已經觸犯了防貪條例。
從已披露的資料顯示,行會今次(不是過去)的決定,不單與1998年行會自己採納的電視政策出現矛盾,「自打嘴巴」,所拋出的理據,包括「循序漸進」、避免「惡性競爭」、維護「公眾利益」等,更完全違背商業倫理和經濟學基本概念。
首先,特區政府在1998年為電視政策進行檢討時,表明政府的一貫既定政策目標,「是鼓勵業界發展新科技和善用資源以增加觀眾的節目選擇。」政府又表明「在市場有需求以及科技容許情況下,政府不應在營運者(包括免費電視)數目上強加限制。」而論到政府的角色,則提到「是要提供一個自由及公平競爭的環境讓營運者可因應市場情況作出反應和商業決定。」
政府的開放電視政策是經過公眾諮詢和作出若干修訂,並且在1998年12月8日得到行會採納。現在行會在沒有知會公眾及業界的情況下,突然改變政策,由提供自由及公平競爭環境讓營運者作出商業決定,轉變成由行會(甚至特首一人)作出決定,製造不自由及不公平的競爭環境。這顯然背離政策目標,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
梁振英及蘇錦樑借用《基本法》第45條關於普選特首的條文,以「循序漸進」方式發牌,絕不是政府一貫政策。即使政府要搞「選美」,進行篩選,亦應在2009年邀請申請者提交申請書時,詳細列明篩選準則,絕不能在比賽中途更改「遊戲規則」。
政府在2012年4月另行發出免費牌照申請指南,說明特首會同行會不受指南約束,申請人不應依賴指南,而預期申請完全依照條件批出。這些在比賽開始後才發出的另類準則,明顯違反「程序公義」。蘇錦樑說為了公平,不容許申請者更改申請書。但事實上,政府根本不應中途改變「遊戲規則」;若不是政府突然改變政策,這個要更改申請書的問題根本不會存在。
梁振英及蘇錦樑強調「三揀二」是為了避免「惡性競爭」,讓市場「可持續」發展,這個說法明顯錯誤引用經濟學概念。這些概念與自然壟斷相關,是用作支持發出一個牌照,讓單一經營者享有壟斷權。倘若一個行業屬於自然壟斷,即一間公司提供服務的總成本是低於由多間公司負責,政府為了「公眾利益」,便應該只發出一個牌照。由一間公司壟斷市場,政府規管其收費及利潤,可讓市民大眾享受成本和收費最低的服務。
倘若政府不限制其他公司進場,其他公司進場後只會集中提供有利可圖的服務,即「擇肥而噬」,一些缺乏成本效益的服務便沒有公司提供,整個行業便出現「惡性競爭」,不能「可持續」發展。然而,免費電視服務明顯不屬於自然壟斷的行業。市場可以容納多間公司,政府發牌時亦可要求各間公司提供較全面的服務(包括缺乏成本效益的小眾節目),故此根本沒有任何經濟和商業理據限制發牌數目。
1998年經行會採納的電視政策,指明有必要繼續對本地免費及收費電視持牌機構實施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以免出現利益衝突和傳媒被壟斷的情況。現在行會發牌給兩間已擁有收費電視牌照的機構經營免費電視,其中一間的大股東及其家族更擁有電台牌照和報章,行會實應向公眾作出詳盡解釋。若然行會成員涉及利益衝突而沒有申報和避席,亦可能已經觸犯了防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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