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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星期四

壹週刊(壹角度):證監保監 應停止審批「投連險」產品

一連發表四篇文章關於安盛「投連險」產品的收費方式,是時候作出總結和建議。

2006年3月,筆者本着支持兩名理大畢業生的心態,買了一份年期最短(8年)的「投連險」保單,由2006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2014年3月初完成供款並致電安盛,表明合約於4月1日屆滿後便退保,但安盛竟然在3月19日終止合約,並以合約未到期便終止為由,不向筆者發放約滿紅利。由於有錄音謄本作證,安盛只好補回約滿紅利。筆者於是要求安盛提供過去8年的供款和收費資料(因從未收過月結單),以及計算紅利的方式,誤打誤撞終於發現當中的種種問題。

安盛的收費機制包括「收費逆轉」,可以因應客戶遞交更改投資表格,或者遞交更改付款方式表格後,取消之前的收費交易,再次進行收費交易。安盛會先定價,後收費;若然基金價格下跌,客戶便會因「收費逆轉」機制,以及先定價,後收費方式而受損,被多扣基金單位。保監的看法是基金價格可升可跌,上述收費方式有人得益,有人受損,保監無權過問保險公司如何收費,是否可以收完後,取消交易再收過,或者以歷史價格收費及退費。

2008年9月金融海嘯爆發後,安盛說基金公司宣布10月1日至7日停止買賣,要等待恢復買賣後,即10月8日才可以用大跌後的基金價格扣除多20%以上單位當作9月份月費。2012年7月3日安盛出現行政問題,未能完成自動轉賬,又可以用幾日前6月28日較低的歷史價格扣除多6%單位當作6月份月費,不用透過市場買賣。安盛一直強調「所有」交易按照合約和既定程序進行,合約沒有規定哪一天計算戶口價值和收費;但到最後終於肯承認有一個交易偏離慣常程序,卻隱藏相關資料。

筆者查問保監多次,到底安盛有沒有真正為客戶的戶口認購基金單位,並沽出基金單位作為月費。保監叫筆者去查問安盛,而安盛則說基金單位分配只是用作界定保單應得數量(for the sole purpose of defining the amounts payable under the policy),又不肯解釋合約所指扣減基金作為月費應以現行價格(prevailing selling price)作準,何謂現行價格?是否可以是幾日前的歷史價格?

按照合約,「約滿」紅利是以戶口價格(value of account)計算,但安盛堅持以「未約滿前」較低的現金價值(Encashment Value)計算,說這是銷售文件所寫的。筆者向證監投訴,詢問證監審批銷售文件時,「約滿」紅利是以戶口價值,抑或以「未約滿前」的現金價值計算。證監沒有提供答案,指這是合約問題,要找安盛回答,以及保險公司的行為(conduct),不屬證監規管範圍,叫筆者找保監。

還有,筆者退保後一年,安盛竟然在2015年4月1日不恰當使用本人信用咭資料,扣走了千多元,4月10日才歸還。直至4月尾筆者向保監及安盛查詢,安盛才承認錯誤,寄出4月16日已預備的道歉信。事件涉及一批客戶被扣錯數,不知在這十天多扣的錢放在哪裡,保監有何跟進行動。保監處處維護安盛,就連安盛2012年7月3日行政出現問題而導致筆者戶口被多扣基金單位,仍說有人會因此而得益,被少扣基金單位。

這類「投連險」產品,屬於三不管,出問題時金管局、保監和證監都推卸責任。金管局和證監說這是保險產品,應由保監規管,保監則說這是保險合約,不能介入。因此,市民千萬不要認購類似收費極高,缺乏透明度和監管的產品,而證監和保監亦應馬上停止審批類似產品。至於已投保的市民,應向保險公司或銀行索取過去交易記錄,查看有否出現異常情況;若被多扣單位,應向有關方面作出投訴和要求賠償。並且要找機會及早甩身,清貨離場,以免繼續蒙受損失。



作者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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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 | 2016-12-08 |A004| 時事| 壹角度 By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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