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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7日星期二

林氏力牆:劏房股權 須全面披露

特首梁振英提出的新政府架構不設立發展局,但因為架構重整方案無法在立法會換屆前獲得通過,故此被迫維持原有架構,需要委任發展局局長。

想不到公務員出身的麥齊光,出任發展局局長不過12天,便因與舊同事對租對賣住宅物業而下台。接任的前立法會議員陳茂波,上任後隨即捲入劏房風波。

香港這個富裕城市,仍然存着嚴重的劏房問題,明顯是政府的土地房屋政策出現嚴重缺失。而發展局的施政方針,包括土地規劃、善用土地資源、推廣樓宇安全和維修、改善舊區居住環境等範疇,正好針對劏房的種種問題。

陳茂波作為發展局局長,統領政府九大部門,包括建築署、屋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地政總署、土地註冊署、規劃署及水務署。劏房的問題,包括違規僭建和加建、霸佔公用地方和阻塞走火通路、違反土地契約、建築物結構不安全,非法改裝電力系統、食水管和排污渠等等,正正由上述部門負責監察和執法。發展局局長或其配偶,若鍾情於劏房投資,肯定出現利益衝突,推行相關政策和執法時失去公信力。

況且陳茂波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政府先後提交多條與舊區重建相關的法案,他在審議法案時若存着利益衝突便必須申報。因此,陳茂波絕不能以「遺產承傳和私隱」問題,拒絕披露持有劏房的公司,股權的真正分佈情況。若公務人員可以透過成立海外公司或者找「信託人」去隱瞞利益,政府和立法會的利益申報制度便形同虛設!




作者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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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07 |A20| 專欄專論| 林氏力牆| By 林本利

1 則留言:

  1. 林先生,
    本人經常留意你的文章,覺得你的文章言之有理。想請問,你在2012年8月7日在蘋果日報及網誌發表的文章,提及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生,指出「況且陳茂波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政府先後提交多條與舊區重建相關的法案,他在審議法案時若存着利益衝突便必須申報。因此,陳茂波絕不能以「遺產承傳和私隱」問題,拒絕披露持有劏房的公司,股權的真正分佈情況。若公務人員可以透過成立海外公司或者找「信託人」去隱瞞利益,政府和立法會的利益申報制度便形同虛設!」。
    本人想了解,隨了利益申報制度的問題之外,陳先生在舊區重建法案的表決時,如果未有完全及完整地披露所有利益,在有潛在利益衝突下,會否已經觸犯了作為議員時濫用議會成員身份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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