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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星期四

壹角度 : 《競爭法》應一視同仁

去年6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正式展開本地《競爭法》的立法程序。

  很奇怪,自從去年10月立法會開始審議《競爭條例草案》,我們絕少聽到大財團和大地產商的反對聲音。取而代之是一群所謂代表「中小企」的議員和商家,高調地跑到台前,質疑《競爭法》的內容,擔憂中小企的利益會受到損害。

  不錯,政府提交的草案,仍有一些不足之處須要在正式法例中,作出具體說明和清楚闡釋,避免企業誤墮法網,或者無故被競爭對手指控。例如「市場」一詞如何界定?市場份額要有多少才算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market power)?如何判斷哪些政府機構及法定團體應受到《競爭法》所規管?政府如何決定豁免及豁除某些私人協議和行為,免受《競爭法》規限?百分之十的營業額罰則是否過嚴?

  《競爭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預防及制止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禁止企業透過協議及經協調做法,去妨礙、限制或扭曲市場競爭,確保各市場參與者可以在一個對等和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下競爭。

  既然《競爭法》是要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便不應偏袒,或者針對某一特定行業和某一特定企業。現時政府的競爭政策,只針對特定行業引入類似《競爭法》的條款,當中包括電訊業和廣播業,要求持牌公司不能作出某些反競爭行為。到近10年,公眾不時關注本地油價「加快減慢」,質疑油公司是否串謀操控價格,要求政府立法規管油公司。油公司的回應是,政府若要立法,必須一視同仁,引入跨行業的《競爭法》。

  《競爭法》亦不應單單針對私營企業,而豁免其他政府機構及法定團體,免受《競爭法》規管。香港不時被人視為一個自由市場,政府很少干預市場運作。但實情是政府的「有形之手」無處不在,介入不少行業,從房屋、教育、醫療、交通、食水等市民基本服務,到旅遊(迪士尼樂園、海洋公園及西九文化區)、創新科技(數碼港和科技園)、物流航運(機場及郵輪碼頭)、會議展覽(會展中心及機場展覽館)等經濟產業,都見到政府積極參與。現時共有500多個法定團體和60多個政府部門,若完全不受《競爭法》的規管,肯定嚴重扭曲市場的運作,製造不公平競爭。

  此外,《競爭法》不應單單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而豁免中小企。企業規模擴大,市場佔有率上升,佷多時候是因為投資者眼光獨到,經營有道,而非出於反競爭行為。《競爭法》要防止的不是市場權勢,而是濫用市場權勢,損害消費者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

  中小企若然合謀抬高產品價格,損害買家的利益,或者投標時互相串通,壓低入標價格,損害賣家的利益,都應受到制裁。過去傳媒便不時報導這些行為,只不過因香港還未有《競爭法》,被控告的中小企才能夠脫罪。

  因此,《競爭法》理應跨行業而非針對個別行業;涵蓋所有市場參與者,不論是私營公司抑或是政府機構和法定團體;亦應對大中小企業一視同仁。現時眾多立法會議員和商界人士,突然同一口徑,擔憂《競爭法》對中小企不利,希望是出於良好動機。

  倘若他們擔心中小企受害,何不爭取立法後初期,《競爭法》只適用於大型上市公司,營業額或利潤超越某個水平的公司才受到規管。筆者真希望這些為中小企請命的人士,目的不是為了拖延立法,令今屆立法會會期(直至20127月)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到明年由小圈子選出的新特首,便可以把一切立法工作推倒重來,變相幫大財團一把。


林本利 現任教於理工大學,專門研究公用事業及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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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壹週刊 | 2011-03-17 |A004| 時事| 壹角度 17/3/2011| By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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