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否制定全面的競爭政策和引入《競爭法》,這個議題已經討論了接近20年。九七前和九七後,政府都曾經作過深入研究和廣泛諮詢,獲得絕大多數的企業和市民支持。只不過由於大財團和地產商(以及他們的打手)的反對,一直拖延至現在才進行立法。
一些突然為中小企請命的立法會議員和商家,他們提出的反對理由和對《競爭法》的質疑,過往已經提出過多次,絕無新意。
首先,他們說制定《競爭法》會增加本地營商成本,中小企因擔心誤墮法網,須要聘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和《競爭法》相關的營商行為。中小企因財力不足,故此不敢投訴被大財團欺壓,反而會擔心其他立心不良的對手,以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的方法去打擊及阻礙其業務發展。
不錯,任何法例的實施都會增加營商成本,肥了法律界人士,引入《競爭法》也不例外。問題是法例對社會帶來的利益,包括經濟和非經濟上的利益,是否大於額外付出的成本。過去20年,市民清楚看到地產霸權的勢力已逐漸延伸至各行各業,市場空間日趨狹窄,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上。市民普遍相信大財團和地產商合謀壟斷市場和操控價格,引入《競爭法》可以幫助釋除市民的疑慮,還大財團和地產商的清白。
有人認為《競爭條例草案》建議的罰則太輕,又有人認為過重。將來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可與被起訴的公司和解,只要對方賠償1,000萬元便可以。大財團透過反競爭行為所賺的額外利潤往往遠多於1,000萬元,賠償金額對它們根本起不到阻嚇作用。至於干犯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公司,最高罰款是違反法例的年度營業額10%,又被指罰得太重。政府官員強調1,000萬元的和解賠償,是針對輕微違規情況,目的是保障中小企,免受訴訟纏擾。至於收取全年營業額10%,亦可以產生阻嚇大財團,幫助中小企的作用。其實,相對於其他一些國家實行的《競爭法》,《競爭條例草案》建議的罰則已算十分溫和。在美國,違反反壟斷法〔或稱《反托辣斯法》(anti-trust law)〕屬刑事罪行,可以判處監禁,最高罰款是違法造成的損害金額之三倍。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亦有類似罰則。大財團及地產商若合謀壟斷市場和操控價格,額外所得利潤又何止營業額的10%?資料顯示,地產商、石油、電力和氣體公司所賺的利潤,往往佔營業額的一半或以上,營業額10%的罰款又能產生多少阻嚇作用?亦由於罰則不重,未必能夠產生阻嚇作用,故此《條例草案》容許受損害的公司提出「後續」獨立訴訟,向違規的公司索取額外賠償。但這獨立訴訟的條款,又被人指摘為損害中小企利益,令中小企不斷受到訴訟滋擾,影響公司正常運作。政府提出的《競爭條例草案》,主要規管三大行為,包括:一、透過協議和經協商行為妨礙市場競爭;二、濫用市場權勢傷害對手;三、透過合併而令市場缺乏競爭。本地的企業,絕大部分是中小企,不是跨國企業,市場佔有率不高,併購活動不多,若沒有私下和其他公司訂下協議妨礙競爭,又何須擔心《競爭法》呢?筆者完全同意不少壟斷和市場操控行為,是和政府政策有關,但這不應妨礙制定《競爭法》。筆者期望香港首先引入《競爭法》,之後再透過政制改革和民主選舉去打破財團壟斷和地產霸權的局面,令香港下一代的企業和年輕人,可以在一個更公平和對等的環境下競爭。
出處: 壹週刊 | 2011-05-19| A008| 時事| 壹角度 19/5/2011| By 林本利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