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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9日星期日

時代論壇-經世理財 : 救救競爭法

法會正進行審議《競爭法條例草案》,期望在二一二年七月前完成三讀,正式成為法例,並且在二一四年實施。

  自從去年六月政府提交草案,十月在立法會開始審議草案後,便不時聽到一些所謂代表中小企的議員和商家,甚至學者,高調地跑到台前,質疑《競爭法》的內容,擔憂中小企的利益受損。

  有個別議員甚至提出在立法會動議,終止審議《競爭法條例草案》,或者交回政府重新草擬內容。特首曾蔭權回應議員提問時,更罕有地沒有推介《競爭法》,竟然說條例能否正式獲得通過,權力完全掌握在議員手上。他突然十分尊重立法會的表現,一改以往行政主導的立場。

  現時全世界已有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制訂了《競爭法》或《反壟斷法》,除了歐美國家外,日本、南韓、台灣、新加坡,甚至中國大陸等亞洲國家和地區,都先後引入類似法例,以防止壟斷和濫用市場權勢的營商行為。

  在香港,早於一九九二年,末代港督彭定康已發覺個別行業缺乏有效競爭,有需要引入競爭法。消委會在一九九六年提交報告,建議全面引入跨行業的《競爭法》,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藉此增強香港的競爭力,避免出現財團操控市場的局面。

  九七回歸後,主要由商界選出的首任特首董建華不單否決消委會的建議,還製造種種不公平競爭,明益個別大財團。到二○○五年董建華「腳痛」下台後,接任人曾蔭權才將競爭法的議題,重新作公眾諮詢,並且透過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探討如何處理明益地產商的「發水樓」問題。

  經過多年討論和公眾諮詢,之後再花兩年制定《競爭法條例草案》,在這段期間,絕大多數市民都認同有需要引入競爭法,並沒有聽到中小企十分憂慮競爭法的實施。事實上,現時政府提交的草案,並不是類似美國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s)的版本,而是接近歐盟的競爭法,應該不會出現中小企忙於處理對手濫用法例,無理提出訴訟的情況。

  聖經箴言說︰「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公平的法碼,為祂所喜悅。」(箴十一1)特首曾蔭權還有一年多的任期,要在餘下任期處理好現管「發水樓」和樓花買賣,以及完成競爭法的立法工作,時間實在非常緊迫,但亦不應放軟手腳。

  再加上不少議員和商界代表,甚至學者,都和大財團和地產商建立緊密關係,不時以陳腔濫調去阻礙《競爭法》的立法工作。筆者實在期望廣大市民和中小企,關心自身的利益,多些表達意見支持競爭法。一同努力挽救競爭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免得被人推倒重來,浪費過去二十年來各方的努力。


林本利
出處: 時代論壇 第一二四二期.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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