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經濟學家佛利民在一九七○年撰寫的一篇文章,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在遵守遊戲規則的範圍內,使用本身的資源去從事一些增加利潤的活動。他這篇文章,觸發過去四十多年來關於企業生存目的和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
佛利民認為一間企業的擁有人若同屬管理人,他怎樣分配公司的資源,是否降低價格益顧客,抑或把企業大部份利潤用作慈善捐獻,全屬個人選擇。倘若企業的擁有人不屬於管理人,出現擁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情況,管理人作為受託人,有責任向主事人,即股東負責,不應使用企業的資源去滿足個人喜好。這種信託關係和義務,促使企業管理人只能追求利潤極大化。企業不是慈善機構,不應將股東收益用作慈善捐獻。企業將利潤以派息分配給股東後,股東可按個人意願將股息用作捐獻,或者成立慈善信託基金,造福人群。
不少評論指摘佛利民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理解太過狹窄,只顧「利潤極大化」和公司股價,忽略企業除了對股東外,還有對社會上其他持份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佛利民的文章除了強調要向股東負責外,並沒有完全否定企業對社會上其他持份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他清楚表明企業的運作要遵守遊戲規則,這包括法律和商業道德。企業要在公開和自由市場上競爭,不能有欺騙或欺詐行為。佛利民反對企業管理人因為社會壓力而將股東應得的利潤用作捐獻,認為這種「偽善」與欺詐股東行為接近。
很明顯,佛利民這種功利主義和效益論的看法,著重遵行規矩和原則,有別於基督教信仰強調德性和德行的建立。企業在賺取足夠利潤以致能夠生存和可持續發展外,仍可以「行公義,好憐憫」,顧及整個社會和世界的長遠利益。正如聖經利十九9-10所述,地主收到莊稼不可割盡田的角落,不可摘盡葡萄園的葡萄,也不可拾取莊稼和葡萄園所掉落的,要留下部份收成給有需要的人。同樣,企業不賺到盡,顧及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和需要,賺得美名及贏取別人的信任和認同,是符合聖經的教導,亦不損企業的長遠利益。
作者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時代論壇: 第一三一四期.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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