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1995年負責建造南丫Ⅳ號的財利船廠,能夠細閱圖則,發覺與船的結構不符,水密門消失,座椅不穩固,南丫海難不會導致39人枉死。
如果港燈在1998年申請將南丫Ⅳ號船艙加8.25噸鉛壓載物,海事處在2005年要求將壓載物升高10吋,驗船人員審批及檢驗船隻加壓載物時,能發現欠缺一道水密門,與原先圖則不符,南丫海難不會導致39人枉死。
如果港燈不是容許將運載員工上班下班的南丫Ⅳ號,改為欣賞國慶煙花演的觀光船;而船上又不是沒有足夠船員,沒有兒童救生衣,南丫海難不會導致39人枉死,當中有8名是兒童。
如果負責駕駛南丫Ⅳ號及海泰號的船長,在國慶煙花演當晚,有適當瞭望,以安全航速航行,正確使用雷達,發出警告訊號,採取正確及果斷行動避免撞船,南丫海難不會發生,不會有39人枉死。
如果兩艘船隻相撞,海泰號不是撞穿南丫Ⅳ號船尾,而船尾又不是欠缺水密門,即使發生海難,南丫Ⅳ號亦不會在短短兩分鐘之內沉沒,導致39人枉死。
如果負責審批圖則、驗船及監察海上安全的海事處,不是有法不依,敷衍塞責,接二連三犯錯,南丫Ⅳ號的種種結構和安全問題,早應被察覺,不會有39人因南丫海難而枉死。
只可惜上述不應該發生的事,全部都發生。若非今次撞船慘劇,把南丫Ⅳ號整個造船的混亂過程、海事處連串監管錯漏,以及港燈在管理船隻的各種問題暴露出來,市民亦不會知道整個海事制度存在已久的陋習和監管漏洞。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利潤管制計劃,港燈當年購買船隻的開支屬資本開支,每年可享有13.5%至15%的准許利潤。例如船隻購入價是1,000萬元,首年便可以賺取百多萬元准許利潤。港燈購買船隻用作運載員工,不但賺取准許利潤,還可以供員工家屬及朋友遊船河,一物多用,極之化算。然而,這個做法,又是否合情合理和合法呢?
過去一年,先後出現南丫海難、北角升降機斷鋼纜、海怡四級火消防栓失靈等事故,令人質疑整個公眾安全監管制度,到底出現甚麼問題。究竟是政府前線人手不足,是行政管理失當,抑或當中涉及貪污違規等問題,還望有關方面(不包括海事處)徹查,避免日後再出現類似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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