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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4日星期日

時代論壇 : 經世理財 -慈善組織 亦須問責

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經過近四年的討論,在今年六月中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香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且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批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許可證和牌照,以及監管款項的運用。
  在香港長大的人都應該知道,香港早期的慈善工作主要是倚賴西方教會組織,這些組織在殖民地初期成立學校、醫院及其他福利機構,幫助有需要的人。之後於一八七年及一八七八年,在香港經商的華人先後成立東華三院及保良局,以「贈醫施藥」及「保赤安良」為宗旨,推動本地慈善工作的發展。
  到上世紀六十年代,獎券基金和公益金先後於一九六五年及一九六八年成立,為各項社會福利工作提供財政資助。隨著香港經濟急速發展,企業和市民的收入上升,對慈善組織的捐款亦大幅增加。
  此外,愈來愈多慈善組織在香港成立,開展不同的工作,當中除了包括推廣宗教、教育、醫療、福利、救濟及慈惠等傳統慈善工作外,還有一些組織是致力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以至爭取動物權益等。現時香港已有六千多個慈善組織,根據稅務局的資料,單在二○○八至二○○九年的財政年度,慈善捐獻總額達八十億元,金額相當可觀。
  慈善工作本應出於愛心,屬「利他」而非「利己」的工作。只可惜人性的敗壞,個別「有心人」以慈善為名,實質卻從中取利。近年慈善組織愈來愈商業化,甚至出現貪污舞弊、濫用捐款、欺凌兒童等情況,惹起社會關注。法改會作出回應,建議制定《慈善法》,以防有人濫用捐款,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加強問責。
  筆者完全贊同香港有需要為慈善組織進行規管,認為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已落後其他國家和地區。過去二十年的工作經驗中,亦目睹過不少慈善組織,濫用捐款的情況。慈善組織在聘請高層職員,以及採購服務時,不時存有利益衝突。
  一些人擔任慈善組織、學校、醫院及社福機構的董事和捐款,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影響機構的人事招聘和合約招標工作,從中取得更大利益。過去傳媒要求這些機構詳細交代高層職員的薪酬、機構的財政狀況時,往往得不到積極回應。這些機構負責人,一時說收入不是全部來自公帑或者捐款,故此毋須披露;一時又說已有足夠「內部監管」,不想外人影響機構運作。總而言之,這些機構完全缺乏透明度及問責性,不想政府、傳媒及其他人士監察。
  聖經提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羅十三3-4)。倘若慈善組織(包括教會)真正是努力行善,沒有作惡的心,實毋須懼怕政府立法規管,加強問責。

作者:林本利, 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出處: 時代論壇第一二五.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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