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上,製造商或供應商把不同的產品和服務捆綁起來,一同售賣給消費者,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例如影印機製造商要求買家使用他們生產的配件,電腦打印機製造商要求買家使用同一牌子的油墨。
製造商採用捆綁銷售或者搭賣策略,可以是為了確保產品的質素和性能,或者方便計算買家的使用量去收取維修費用。製造商以較低價格出售影印機給買家,再以較高的價格出售配件,從中收取維修費用。用量較多的客戶,要求維修服務的機會較高;他們要購買較多和較貴的配件,付出較高的維修費用。
市場上亦有一些製造商或供應商將不同物品捆綁起來,以一個價錢出售。買家只可以購買全部物品,不能選擇購買部分物品。一直以來,《壹週刊》便是以Book A和Book B的捆綁形式出售,近年還加多了Book C。
有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種捆綁銷售方式,是為了將生產商的壟斷權勢由一種產品伸展至其他產品。亦有經濟學家以為透過捆綁銷售,可以令消費者付出較高價格,藉此搾取消費者盈餘。
過去十多年,美國最經典的反壟斷法官司,就是司法部控告微軟公司以捆綁銷售方式,要求電腦製造商同時安裝視窗和Internet Explorer,把自己在電腦作業系統市場的壟斷優勢,伸延至互聯網搜尋器市場,令其他對手難以招架。
稍為認識反壟斷法或者競爭法的人,都知道單憑捆綁銷售而沒有市場權勢,絕對不能為生產商帶來暴利。生產商必須在某一市場上擁有市場權勢,有能力操控市場,才可以透過捆綁銷售賺取暴利。
出版商將教科書和教材捆綁銷售,自有其經濟和商業原因,出版商同時開發和推廣教科書及老師教材,以及提供售後支援服務,根本很難攤分成本和分開定價。老師教材用量只得數百套,若分開定價,成本和售價必然十分高。我們不會見到汽車銷售商或者地產商,向買家分開收取印製說明書及提供保養服務的費用。
只要市場上沒有出現一間出版社獨大,享有壟斷權勢的情況,多間出版商同時以捆綁銷售方式出售教科書和教材,並不會令書價上升。教育局要求出版商將教科書和教材分開定價,並不會令書價下降。出版商可以免費將教材借給老師使用,或者只象徵式收取一元費用,便符合教育局的要求。
過去幾年,出版商投入大量金錢開發新高中教科書和教材,免費將教材送給老師參考和選擇,希望日後能夠從出售教科書的收入中收回成本。教育局突然中途改變遊戲規則,抹黑出版商,令他們大失預算,有可能血本無歸。
香港若引入競爭法,便可以防止出版商合謀抬高書價,保障學生、家長和老師的利益。政府官僚若肆意破壞市場秩序,受影響的公司亦可以申請司法覆核。過去電盈受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款所約束,便不時尋求司法覆核,推翻電訊管理局的判決。因此,引入競爭法,可以約束政府官僚濫權,防止他們隨意破壞市場秩序。
作者網誌:lampunle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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