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訴訟由土地審裁處初審、上訴至終審,歷時3年多。筆者於2009年2月接受律政署的邀請,出任專家證人,以過去多年來對利潤管制計劃的研究及經濟學知識,向法庭提供意見。
對簿公堂 誠屬不幸
政府和電力公司因為對差餉及地租的徵收方法有不同看法,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分歧,最終要對簿公堂,誠屬不幸。電力公司為了減少差餉及地租的支出而提出訴訟,政府有責任保障稅收而「接招」,不論誰勝誰負,市民大眾肯定是輸家。
若政府勝訴,不用退回已徵收的差餉和地租,但電力公司可以將訴訟費用轉嫁給用戶而加價。若電力公司勝訴,獲得退回部分已繳的差餉及地租,可以用作減免電費,但政府稅收將會減少,納稅人仍要負擔巨額的訴訟費用。
港 燈挑戰政府對差餉和地租的評估由2004至05年度起,至今共7個年度,雙方為免訴訟過長,同意以2004至05年度作測試個案。政府和港燈的分歧,主要 有兩方面。首先,港燈興建中的發電、輸電和配電設施,根據利潤管制計劃是可以獲得准許回報的,但這些建築中的物業是否需要繳交差餉呢?這方面的分歧屬法律 範疇,筆者無法提供意見。
第二方面的分歧就是如何評估港燈發電、輸電和配電整個系統的應課差餉租值。在現實世界,港燈擁有所 有資產,包括土地、發電廠、配電站,以及發電、輸電和配電等設備,既是「業主」,又是「租客」。港燈400多億元的資產中,有大約一半屬於「土地」,由 「業主」擁有;另一半屬於電力設備的投資,即所謂「資本」,由「租客」擁有。這400多億元的「土地」及「資本」,一年內為港燈帶來約80億元收益(資產 回報加折舊)。這80億元中,有多少是土地產生的租值,屬於「業主」的收入,有多少是資本產生的投資回報,屬於「租客」的收入呢?
如何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港 燈當然希望資本回報的比重較高,土地租值比重較低,這樣便可以繳付較少的差餉和地租。港燈認為擁有資本的「租客」,苦心經營業務,應該從80億元中先取得 20億元(即25%)作為報酬,餘下來的60億元便和擁有土地的「業主」對分,原因是「業主」和「租客」的資產互相倚賴才能供電。故此土地的租值只值30 億元,以大約6%的差餉及地租徵收率計算,港燈只需要繳交1億多元的款項。
而差餉物業估價署則認為「租客」投資200多億元 購買電力設備,只期望賺取「合理回報」,而資本的合理回報(或資金成本)可以用財務學的資產訂價模式(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去推算。根據這個模式推算,在2004至05年度,合理回報大約8%,200多億元的投資,「租客」得到接近20億元的回報,應該已經心滿意 足。80億元扣除約20億元,餘下的便屬於土地的租值,即大約60億元。以大約6%的徵收率計算,港燈要繳付接近4億元的差餉和地租。
差 餉物業估價署的評估方式完全符合經濟及財務原則,而這方法其實是中電在上世紀90年代初提出的。當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原先是用准許回報率(13.5%至 15%)去計算「租客」的資本回報,但中電不服,認為應該以資金成本計算。由於當時香港正值高通脹和高增長期,資金成本超過20%。以較高的資金成本計算 「租客」的資本回報,餘下來「業主」的土地租值便大減。在1995年,經過土地審裁處和上訴庭聆訊,中電獲勝,差餉物業估價署依從法庭判決轉用資金成本來 計算「租客」的回報。
兩種計算方法
今次港燈提出訴訟,目的是要推翻以資金成本計算「租客」的回報。由於1997年後香港經濟情逆轉,投資回報大減。政府專家計算出來8%的資金成本遠遠低於13.5%至15%的准許回報,令港燈要支付的差餉及地租大增,故此提出訴訟。
土 地審裁處不認同港燈可以先取得20億元的經營收益,因管理層的報酬早已反映在薪酬支出中;但卻接納港燈的看法,認為「業主」和「租客」的資產互相倚賴,雙 方討價還價的能力相若,故此應該以較高的准許回報(13.5%至15%)去計算「租客」的資本回報,即雙方大致對分80億元的收益。結果土地的租值由大約 60億元大幅減至40億元,港燈要繳交的差餉及地租由原先接近4億元調低至2億多元,減少了約1.5億元。
政府敗訴後隨即上 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認為政府一方的論據才符合經濟及財務原則,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不符合邏輯」和「不理性」。後來港燈上訴至終審法 院,5位法官卻一致認為原審法官在法律觀點上沒有犯錯,認為上訴庭不應提出其他估值方法去推翻原來的判決。畢竟應課差餉租值純屬「估算」,沒有絕對標準。
過 去兩年多,筆者花了數以百計的工作時數去參與港燈及中電兩宗差餉和地租的官司,雖然不時感到身心疲累,但在整個過程中確實獲益良多,是個好好的學習機會, 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更多認識。政府律政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前線工作人員,都盡心竭力地履行職務,發揮專業和團隊精神,一同維護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這方 面是值得港人驕傲的。
巨額的訴訟費
正如筆者之前所說,不論誰勝誰負,市民大眾肯定是輸家,巨額的訴訟費肥了不少律師和專家證人。電力公司從英國聘請大批律師和專家證人來港,他們賺取豐厚的收入。至於筆者,早已決定把所有專家證人費捐出,包括成立獎學金資助理大學生入住宿舍,金錢上沒有任何得益。
筆者在港島區工作和居住,現在只希望港燈把政府退回的款項用作扣減電費,才可以獲得少許好處。
作者曾任教理大,現為教育中心校監
出處 : 明報 論壇 8-7-2011 By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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